擅卖查封猪舍又假冒机关干部 两宗罪难逃刑事处罚
作者:宋妍 发布时间:2013-07-12 浏览次数:235
刘某因缺钱用与妻子闹矛盾,妻子离家出走后,他一气之下将法院查封的26间猪舍变卖。后来去驾校考驾照,因宿舍内室友都开玩笑喊其“刘科长”,于是萌生用科长身份骗钱的想法,令人啼笑皆非。
2011年5月左右,刘某及妻子与某畜牧有限公司因委托养殖之事发生纠纷,后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87200元。同年10月18日该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刘某与其妻子共有的猪舍26间,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猪舍。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明知该猪舍已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猪舍以5.5万元的价格卖与某村村民孙某,并将孙某实际给付的猪舍款4.5万元占为已有。
2012年5月11日至14日间,刘某在某驾校考驾照,因在宿舍内年纪比较大,又经常为宿舍打扫卫生,室友都开玩笑称其为城建局科长,平日都称呼其为刘科长。后来,朱某住进了该宿舍,真以为刘某是城建局科长。于是刘某就冒充县住建局某科长,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朱某及其姐姐朱某某介绍水电工程,后以需交纳工程报名费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元;以需交纳工程保证金和找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苏烟两条。经鉴定,两条苏烟总价值人民币8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