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从信奉的“先生”指引破除自家受的“灾”,肆意毁坏村民种植的秧苗、玉米,毒害家畜鱼禽,损坏物品合计价值21438元,实际造成损失14132元。教唆者“先生”蔡某与被教唆者宋某分别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

 

宋某从外地嫁到宿迁后,认识了同村的蔡某,二人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很快二人便熟识成了要好的朋友。蔡某一直信奉自己虚构出的神像“清先生”,在其带动下,宋某也凭空想象出了一个神像“贺先生”。宋某对所谓的“先生”深信不疑,尤其认可蔡某,坚信神仙可以通过蔡某的身体和语言传信。有段时间宋某身体不舒服,蔡某便称宋某家中有灾,需要加以破除。随后,蔡某出于嫉妒心理,以“先生”指示帮助破灾蔡某为名,教唆宋某毁坏指定村民的财物。在“先生”的指引下,宋某多次趁夜砍伐蔡某指定人家的杨树苗500余株、玉米2亩,使用大剂量除草剂喷洒稻秧致使十余亩秧苗死亡,毒害鱼200余斤以及鸡猪若干,经鉴定被损物品合计价值21438元,实际造成损失14132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宋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8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宋某出于个人目的,以残害牲畜、毁坏苗木等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