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如皋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村支书利用协助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便利,贪污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两名被告人村党支部书记陆某、副书记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陆某、杨某在分别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期间,在协助镇政府进行拆迁安置工作的过程中,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先后4次采取虚立拆迁户、伪造拆迁补偿资料等方式,贪污镇政府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124101元及面额54907元的收款收据。其中,陆某参与全部作案;杨某参与作案2起,案款86601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杨某分别于2012123日、4日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陆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8000元及面额54907元的收款收据,杨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杨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陆某、杨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杨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