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应外合偷藏獒获刑
作者:王国亮 发布时间:2013-07-12 浏览次数:273
泰州市姜堰区某纯种藏獒繁育基地饲养员王某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两次利用工作之便,与爱养藏獒的葛某里应外合,将该基地三只“四眼铁包金”幼藏獒偷出,经鉴定,被盗的三只幼藏獒价值人民币23000元。7月8日,姜堰法院对此案不公开进行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7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200元。
王某祖籍贵州,1995年12月出生,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因成绩不好,初中一年级便辍学跟随父母来到泰州打工。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葛某到姜堰某纯种藏獒繁育基地给自家养的藏獒配种时,认识了该基地的饲养员王某。葛某提出要被告人王某帮助其偷幼藏獒,事成后支付王某1000元辛劳费。毫无法律意识的王某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于2012年9月18日晚从该基地偷出一只“四眼铁包金”幼藏獒递给在围墙外等候的被告人葛某,葛某当场交付人民币1000元给王某。后葛某觉得窃得的幼藏獒品相好,乘给该基地送碎牛肉之机,再次支付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500元。并约定由王某再帮忙偷两只幼藏獒,事成之后支付王某6000元。
为防范老板怀疑,做到万无一失。2013年1月26日晚,被告人葛某、王某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相约由被告人葛某携带一架铝合金人字梯在预定地点等候。当晚11时许,王某再次偷出两只“四眼铁包金”幼藏獒递给在繁育基地围墙外接应的葛某,葛某得到藏獒后按事先约定的协议,当场交付给王某5000元。后王某将葛某带来的铝合金人字梯支在围墙边,伪造被盗现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被告人葛某、王某万万没有想到,基地老板知情报案后,公安机关仅用两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捉拿归案。原来,藏獒有着“犬中之王”的美称,它与其它狗最大的不同就是对陌生人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如果不是熟悉的人,其它人很难接近它。正是基于藏獒忠诚于主人的特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将王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经谈话,王某如实交待了全部的犯罪事实。今年2月2日得知案件告破的被告人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葛某是初犯、偶犯,赃物已全部退还,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为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