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争做“老板” 从犯变成主犯
作者:海鸿 弘法 发布时间:2013-07-12 浏览次数:243
7月10日,泗洪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马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8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马淼原是一个小混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他又在徐小平等7人开设的赌场谋了份职业,就是给赌场站岗放哨,没干多久,马淼便觉得自己干这份工作辛苦劳累待遇低,有失身份,要求徐小平等增加“工资”,不然就要闹场子、报警,在马淼的不懈“争取”下,徐小平等终于作出了让步,马淼当上“老板”后大胆扩展业务,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他“带领”被告人徐小平组织被告人孔某、吴某、万某、权某、宋某、江某、石某等人先后在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孙何北路电厂巷北侧、早陈居委会小史庄等地开设赌场,以掷骰子押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日参赌人数达一二十人。被告人马淼、徐小平安排被告人孔某、吴某、万某、权某、宋某等人抽头、打花、站岗、放哨,被告人江某、石某等人维护赌场秩序。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淼、徐小平等人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淼、徐小平、孔某、吴某、万某、权某、宋某、江某、石某等人个人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5万余元、1万余元、6千余元、1万余元、7千余元、8千余元、6千余元、8千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淼、徐小平、孔某、吴某、万某、权某、江某、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徐小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马淼、徐小平、孔某、吴某、万某、权某、江某、石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人马淼、徐小平、孔某、吴某、万某、权某、宋某、江某、石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淼、徐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孔某、吴某、万某、权某、宋某、江某、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淼、徐小平、孔某、吴某、万某、权某、江某、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小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淼、孔某、江某、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淼、徐小平、孔某、吴某、万某、权某、江某、石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故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