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私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后因其中一张承兑汇票被法院宣告无效,李某向王某索要损失不成,两人便闹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

 

201193日,李某为了购买设备,就从王某处以98.3万元的现金调换了六张票面金额共计104.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包括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注:以18.9万元调换。以下简称承兑汇票A)。可是在同年10月,无锡市某公司以承兑汇票A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就于1230日作出了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的民事判决。之后,与李某进行交易的公司以银行拒付承兑汇票A为由,将其退给了李某。李某为此要求王某返还相应款项。但双方始终协商未果,李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18.9万元。

 

王某在法庭上表示,他是在票据公示催告前将承兑汇票A交付给李某的,而且李某在交易过程中也已经在有效期内支付给了其他第三方。即使是后手支付无效,也不能向有效支付的前手进行追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只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对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进行结算的凭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李某与王某擅自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 王某应立即返还李某18.9万元。

 

法官点评:银行承兑汇票自法院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但这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也一并丧失,持票人仍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民事权利。因此,本案中,虽然法院对银行承兑汇票作出了除权判决,但李某仍旧可以依据基础民事关系向王某主张返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