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下中介费,一男子在购买二手房时“跳单”,结果被中介告到法院。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判决购房者全数支付中介费。

 

20113月,张女士所开房屋中介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促成买房人齐亚军(化名)、房主胡先生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胡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50万元转让给齐亚军,由齐亚军预先支付定金15万元,待过户完毕后将剩余房款付清,同时齐亚军向中介公司缴纳信息服务费(即中介费)10000元。

 

合同签订之后,齐亚军却以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依房产政策不能过户为由拒付中介费,又暗中以女儿名义与卖房人胡先生签订合同购买房屋。毫不知情的张女士事后去往胡先生房屋查看,竟发现齐亚军已经开始装修了。多次催讨中介费无果,张女士只好将齐亚军诉至吴中法院。庭审中齐亚军辩称,涉案房源信息是女儿偶然看见房屋上张贴的出让信息而获知的,然后再主动找到中介公司进行交易。而且,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他应在过户完毕后缴纳中介服务费,现房产并未过户至他名下,故不应支付这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苏州某中介公司为胡先生及被告齐亚军提供媒介服务,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各方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在完成居间服务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10000元。被告齐亚军称房源信息非中介公司提供,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况且,在被告能够得知房源且能自行交易的情况下,再委托原告提供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显然有悖常理。对于被告关于已有二套房而无法办理本案所涉房产过户的辩称,并不影响原告在完成居间服务后向被告收取居间报酬。

 

如今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高昂,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不少购房者动起了规避或少缴中介费的脑筋,但是在享受中介机构带来的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负担法律责任。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中介公司,都应以诚信为交易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