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携定金潜逃 房产公司双倍返还
作者:赵超 发布时间:2013-07-12 浏览次数:230
两年前,张三在左挑右选之后看上了城区繁华地段的一套商品房,楼盘刚开始对外发售的时候,张三便赶到售楼处欲买下那套相中已久的房子。但是销售员李四告诉他,现在房子还没有完工,不能马上交付,需先签认购协议书,并交5万元的定金。签好认购协议,张三毫不犹豫的将5万元交给了李四,李四向他出具了收条。
交了定金的张三满心欢喜的等着房子交付、登记,可这房子一天拿不到房产证,张三心里就不踏实,隔三差五的到售楼处找李四,问什么时候能缴纳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得到的答复总是等一等。无奈之下,张三只好一等再等。转眼间大半年过去了,张三再到售楼处找李四的时候却被告知李四不干了,走了好几天了。张三找到售楼处经理,要求缴纳房款,签订买卖合同,可是经理告诉他李四并没有将张三的定金交给公司,张三顿时六神无主,不知所措。回家取出认购协议再找销售经理理论时,经理却告诉他这种协议证明不了什么,没法跟他签合同,张三提出协议上有公司公章,答复却是,这种协议李四作为销售员身边有很多,总之公司没收到张三的定金,而且拒绝签定合同。
一气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自己定金10万元,而房产公司则称,自己已经报警,定金是被李四私吞了,而且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在通缉李四了,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李四并不是房产公司的员工,二是销售公司的员工,所以即使要赔房产公司也不是赔偿主体。
法院审理查明,张三所述均为事实,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四虽非房产职工,但其系其委托的销售公司员工,负责房屋销售工作,李四与张三签订认购协议书并出具收条与交款单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所以房产公司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李四收取张三购房定金5万元,未上缴,是房产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且李四已被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现在双方并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美华置业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