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金湖法院坚持以规范司法行为为抓手,在审、执岗位全面推行案件质量负责制,规定法官必须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长期负责,出现问题后不因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实行案件质量包案制。年初,该院制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硬性规定对案件质量实施包案负责制,即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同时实施未执结案件案随人走制度,规定凡未执结案件不得因岗位调动而变更承办人或调离法院

 

实行案件审前承诺制。法官对所审理(执行)案件实行一案一承诺,在案件宣布开庭后,由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由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全体成员,当庭向诉讼各方当事人作出的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文明司法。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旁听群众监督,同时承诺书将随着案卷永久保存。

 

实行案件质量奖惩制。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福利待遇的主要考核依据。对因案件审判瑕疵、释法不清或存在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程序违法、实体处理错误,而导致涉诉信访、改判发回、申诉申请再审,除了给予案件承办人、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逐级追究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