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要求返还钱财案件。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10月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即建立恋爱关系。201012月至20118月,被告陈某以缺钱为由,先后多次从原告孙某处索要现金及礼品共计9300元。因原告一直在外务工,与被告聚少离多,基本上是通过网络保持联系,原告一直以为被告与其保持纯洁的恋爱关系,并相信被告会与其结婚,但事实上被告与原告保持联系的同时,与另一男子早已同居生活,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综上,被告与原告相识,其本意并非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纯属借婚姻为由骗取钱财,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并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被告陈某辩称:1、对于原告汇款给我的事基本属实,但这些汇款有一部分是用来还我做流产手术的钱了;2、原告父亲在20101221日汇款2000元,虽然汇入钱的银行卡是我办的,但当时我和原告一起同居生活,银行卡在原告身上,我的身份证也在原告身上;32011年正月我到原告家,原告父亲给我2000元压岁钱,对于原告陈述的1000元礼品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原告去我家的时候我在上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及其家人给付被告钱款或压岁钱、礼品等,数额并不较大,这种小额的经济往来可认定为带有帮助性质无偿的赠予行为,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返还,本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