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被告的行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性?
作者:陆守磊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813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两个主要特征:一、目的正当,即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免受不发侵害。二、行为正当,即防卫行为的防卫性与目的正当性高度统一。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目的正当,即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免受不发侵害。二、行为不正当,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也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二、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伤害他人的,不构成故意伤害。
本案被害人陈某欠被告丁某欠款十余万元,丁某长期索要无果。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丁某纠结郑某、梁某二人到被害人陈某经营的网吧索要欠款,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双方纠缠过程中,被害人陈某见对方人多,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到处挥打,被告人丁某、郑某的头部均被打中但并无大碍,后在抢夺过程中锤子落地被被告人郑某抢到,即向陈某面部击打,致其额部开放性颅脑损伤、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经鉴定,属重伤;右眼挫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上唇肿胀、左上中切牙缺失、右前臂下段内侧皮下出血等,属轻微伤。被告人郑某、梁某、丁某自动投案。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丁某、郑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陈某因民事纠纷引起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互殴中被告人郑某拾起掉在地上的陈某的锤子,故意伤害陈的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应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等三人定罪判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陈某欠被告丁某欠款十余万元,丁某长期索要无果,丁某、郑某再次索要欠款时,被陈某的锤子砸到头部,此时,丁某、郑某的人身安全已受到严重不法暴力侵害的威胁,在此紧要关头,郑某为了保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上前夺锤,后锤子被抢落在地,众人均弯腰抢锤子。试想此刻锤子若被陈某抢在手,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时的郑某正与对方处在紧张的对峙状态,其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危急,一时间很难判明对方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对于采取什么防卫方式,造成多大损害才能制止住不法侵害,也难以迅即作出判断,故将被害人陈某打成重伤。郑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被告人郑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理由是:
一、第一种意见把被告人郑某用锤子打伤陈某的行为作为一个孤立的情节来看待,将这一后果与陈某不法侵害行为的前因割裂开来,忽视了郑某的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而做出的具有防卫性质这一重要情节,从而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未免过于简单化。
二、第二种意见虽然看到了郑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又过份强调了公民的防卫权,没有认识到正当防卫一旦超过了量的限度就会导致质的变化,有益的行为就会转化成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
三、第三种意见较为准确地把握了《刑法》关于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立法精神,这种精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予以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允许超越必要的限度,更不允许滥用这项权利。根据这种立法精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无疑是正确的。
四、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郑某在将锤子抢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赤手空拳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体击打数下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郑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