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问题分析
作者:周婷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1221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08年9月2日在自己任职的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终身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该份保险合同中李某有着多重身份: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同时还是签订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员。2011年5月30日李某因癌症复发住院,出院后同年7月30日因手术后癌细胞扩散死亡。李某死亡后,李某的妻儿和母亲即保单的受益人,拿着这份李某为自己买的保平安的保单找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拒赔的原因是李某在这份保单中存在多重身份,并且医院提供的李某的诊断书中记载2008年4月15日李某就曾因患癌症住院治疗,投保时李某明知该癌症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故意隐瞒该事实,而这一事实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后来也正是由于李某隐瞒的癌症才导致李某死亡,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李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于是李某的妻儿和母亲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的约定对李某死亡的保险事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投保人投保时就保险人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要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来确定是否退还保费: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要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
2、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解约权的行使《保险法》采取限权的态度:一是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时,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约权,否则丧失解除权,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即便知道投保人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也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根据投保人隐瞒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则责任认定也不同。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要求保险人对该项隐瞒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因为欠款规定的投保人隐瞒的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三、如何适用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来解决投保人带病投保该类保险合同纠纷
投保人投保时面对保险人的询问,故意隐瞒了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主观恶意、隐瞒的事实和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的关系,将会发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投保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而投保人隐瞒了该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该事故向保险人理赔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超过两年可以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投保人存在保险欺诈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精神,此时不应当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二)投保人投保时隐瞒了相关事实,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但正是由于该隐瞒的事实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此时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未满两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三)投保人投保时隐瞒了相关事实,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但是由于该被隐瞒的事实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的,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四、案件审理
本案中,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事故如何确定。如果保险事故是李某患癌症的事实,由于李某投保时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由于李某签订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两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事故是李某死亡的事实,由于该保险事故是由李某隐瞒的患癌症的事实造成的,同时李某签订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两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患癌症的事实和李某死亡的事实依次发生,同时存在,并且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发生了两个保险事故。李某的妻儿和母亲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就李某死亡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