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被载入了我国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审判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两者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本文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出发,就在行政审判中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一些探讨。

 

一、理念及司法理念的概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就是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广大法官来说,要遵循的司法理念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法治理念的概念及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模式,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在我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端正一个指导思想;克服两种偏向,实现两个转变;正确处理好三对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活动更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实效性,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端正一个指导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键。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法官头脑,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切实提高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这对法院的队伍建设、审判事业是非常有益的。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并结合审判工作,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地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把人民法院队伍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2、克服两种偏向,实现两个转变。近年来,由于受西方司法理念的消极影响,导致部分法官的政治意识有所淡化,组织观念有所弱化,思想建设有所虚化等不良倾向,在这次教育活动中,我们必须克服以下两种错误偏向,实现两个转变。

 

1)克服单纯业务偏向,实现公正司法,服务大局的转变。一段时间以来,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一样,"严格依法办案"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这里有个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的问题。讲不讲大局,要看是不是在正确的政治方针指导下去理解法律,这就是符合大局的要求。综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党集中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每一部法律的制订,均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这是原则。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就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一味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都是极其有害的,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院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就是要讲政治,讲党性,胸怀大局,把本职工作放在全国、全省、全市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落实,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的正当性评价有没有差距,要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而不能如流水线上的技工一样,一判了之,完成工作量就万事大吉了。

 

2)克服本位主义倾向,实现服从领导,服务人民的转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我们国家,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一部分,法院工作一样要受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人民司法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不同。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实践证明,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工作就能顺利推进并取得成绩,否则结果不堪设想。要消除那种搞司法独立,认为法院关起门来,不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也能推进法院工作的狭隘观念。现在存在着一种倾向:认为法院是最后裁判机构,地位独特,法官是人大任免的,至高无上,有一种"老大"的感觉,受不了政治纪律的约束,过多强调法官的个性和个体本位主义。我们经常在说的要突出法官的地位,是相对管理者而言,要淡化官本位的意识,而没有讲法官可以不受政治纪律的约束。法院是执法的地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法院的干部更要讲政治,更要遵守政治纪律。

 

3、处理好三对关系。人民法院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三对关系。

 

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不容置疑的基本法治原则,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在我国,我们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法院、法官受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影响是一种十分正常的政治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表现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在任何国家,均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在我们国家,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可以确保法院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独立。

 

2)法官与党员的关系。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的具体国情,在人民法院系统,绝大部分法官是共产党员。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意识到自己是一名法官的同时,更应认识到自己是一名党员。作为一名党员法官,在自己的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与自己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密切联系群众。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司法理念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过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的探索,建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司法理念,为人类社会的法制进步作出了贡献。但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阶级性和政治思想,反映的是阶级的利益,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西方司法理念能够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却不完全适用我国,因为我国并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的国情有相当的不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完整、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的科学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治理念,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理念的信心,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现行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同样优秀,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适合于我国国情。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善于吸纳的胸怀,增强对各种法治理念的鉴别力,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法治理念要善于吸纳;增强对我国国情的分析力,随着国情的变化而及时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增强先进法治理念对人民司法实践的指导力,做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指导地位上的及时到会,并确保时时在位,防止西方不当法治理念乘虚占位。

 

四、行政审判中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和谐的司法环境,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和职责。在行政审判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1、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把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作为行政审判的重要目标。行政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成败的最高标准。而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为此,在行政审判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从维护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行政审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观念,端正"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官民矛盾以及"化解器""减压阀"的作用,通过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特别是审理各类群体性、集团性案件,来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2、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方式,把司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在法律法规内给予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坚持法、理、情兼顾,把握县情、民情、案情"三情",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官民平等,平衡好、协调好"官民"关系,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贯彻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处理上,都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依法办事。第一,把好立案关。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以合议庭集体合议的形式进行立案审查,对于应当受理的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耐心向当事人作出解释,依法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诉讼已经受理的则驳回起诉。第二,把好审理关。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是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前提。摒弃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等错误做法,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找准了行政审判工作的立足点。第三,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应允许群众旁听。

 

在具体案件中,一是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坚持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杜绝以原告行为是否合法来衡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避免了在法庭上出现"两官审一民"的现象,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强化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的显著特点。坚持做到要求被告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收集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不作为定案依据。对原告,除有些事实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外,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同时,不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当庭质证制度。通过开预备庭的形式,将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提前交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进行了解质疑,使当事人充分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做好开庭时的质证辩论准备工作,从而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质量。全面落实以庭审为中心,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严格执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对涉案证据逐一进行当庭质证,并逐步提高当庭认证率。

 

3、把搞好延伸服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作为行政审判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优化司法环境。在工作中,自觉把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经常向党委和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大、行政机关抵触情绪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了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走访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听取他们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理解和支持;通过行政审判案件的分析,适时准确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在今后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加以改进。

 

除了积极争取社会各界、领导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外,还要做到审判与调研并行,合理建议,以社会效果为追求,真心诚意地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提供帮助。始终注意通过个案认真总结分析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积极做好回访工作,提出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查找问题,寻找对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扩大行政审判效果。坚持原则,捍卫公正,以法律效果为保障,实实在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群众"民告官"的勇气和信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努力,使公民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意识逐步提高,行政审判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此外,还要注意强化司法服务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简单做法,着眼于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际问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做好疏导协调工作,尽量缓解矛盾冲突。体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要以化解原、被告间的行政争议和矛盾为目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做到了案结事了。

 

4、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维护和支持依法行政。一是严格审查,积极立案。针对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加强了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准确把握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细心区分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在合法性审查上的不同要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坚决予以立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纠正其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采取补救措施。二是实事求是,做好工作。执行行政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更重要的在于通过执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为此,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宣传法律、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贯穿于执行全过程,认真了解当事人的思想认识状况、实际执行能力,有的放矢的做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理,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严格实行执行听证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要及时召开听证会,给当事人充分阐述见解的机会,同时也为当事人自觉履行创造条件。三是加大力度,制裁违法。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对那些屡教不改、公然藐视法律、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