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又抢女方财 招来数罪并罚灾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257
深更半夜在旷野无人处看见一个下夜班骑车回家的女子,顿生歹念,将该女拖至路边欲行奸淫,收下女子财物后仍不罢休,由于遭到该女反抗而未能得逞。7月1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崇俊有期徒刑二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年38岁的王崇俊是沭阳县韩山镇的一名农民。2013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王崇俊驾驶摩托车从沭阳县城回家,在沭阳县沂河南河堤处遇到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的青年女工小丽(化名),即尾随小丽至沭阳县龙宙镇玩具厂北侧后强行将小丽拦下,并将其拖至路边以语言相威胁,欲对其实施奸淫,遭到小丽的强烈反抗。后小丽掏出身上携带的手机和105元现金给王崇俊,乞求王崇俊放过自己。王崇俊收下手机及现金后,仍欲对其实施奸淫,并将小丽拖至路西侧,拽下小丽的裤子,用右手摸小丽阴部。后因小丽骂自己的行为不道德,王崇俊感觉羞愧而放弃对小丽实施奸淫。案发后数日,王崇俊在两次应小丽相约与其见面时,先后向其返还了手机和现金。
在法庭,被告人王崇俊辩解,小丽将手机和钱塞入了自己的口袋时自己并不知道。经查,被告人王崇俊对小丽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小丽之所以主动向其交出财物,乃是为情势所迫;被告人王崇俊看到小丽拿出财物,并未拒收,后仍继续实施强奸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崇俊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崇俊犯强奸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崇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其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强奸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向被害人返还了所劫取的财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