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程尾款起争执 无故砍人滋事被判刑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202
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工程尾款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许某因与吴某有工程纠纷。2013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因工程尾款问题再次与被害人吴某在大丰市区银杏湖公园北大门发生纠纷,被告人许某无故持刀砍伤被害人吴某,致吴某头部受伤。经大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颞部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许某于2013年1月9日到大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已与被害人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二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许某有犯罪前科及劣迹,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