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9日,被告江红星向原告封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焦锋在担保人处签“江宏光”。后原告发现其在借条上担保人栏处签名非被告江红星介绍的焦姓,随后到某派出所了解到被告焦锋的真实姓名,即以被告焦锋涉嫌诈骗为由向泰兴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未果。20121017日原告诉来本院。

 

经法官审理认为:被告焦锋以“江宏光”的名义在担保人栏处签字担保,被告焦锋陈述江宏光系江红星的哥哥,并且是按原告及江红星意见在担保人栏处书写的,对此原告予以否认,且表示其不知“江宏光”为何人,被告焦锋对其辩解亦未能举证证明,且被告焦锋在派出所陈述“借款时其不愿担保,江红星让其随便写一个,反正不要其承担责任”故应认定被告焦锋之签字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对此被告焦锋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明知被告介绍姓焦,不注意审查其身份证件,原告亦有一定责任。被告焦锋对江红星不能还款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在经济交往中,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随便找个人来签名担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尽量找熟悉的人担保或者认真辩明担保人的身份,以免因小失大。(本文中原被告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