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儿童房顶逗婴儿双双坠落 谁来担责
作者:宋妍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218
1岁多的宋某一家与9岁的刘某一家同时租住石某家房屋,宋某一家住楼上,刘某一家住楼下。一日中午,小孩宋某由其祖母看护,在租住房屋门前的平台上的儿童车里坐着,该平台四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当宋某的祖母去晾衣服时,刘某便想着逗逗小弟弟玩,上至平房顶部,并推起宋某坐着的儿童车玩,谁料宋某、儿童车及刘某同时摔落至平房东墙外的地上。事故发生后,二人均被送往医院检查,原告因伤情较严重随即转至市医院,住院治疗54天,共花去医疗费38354元。于是,宋某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33261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推动原告所坐的儿童车,致原告和儿童车及刘某同时从被告石某家的平房上摔下来,造成原告伤害,被告刘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婴儿,亦属于未成年人,应有其监护人予以看护,在此次事故中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监护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石某将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二楼房屋对外出租使用,也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二被告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故各自应对各自相应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的监护人承担50%责任,被告石某承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