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厂职工厂区相撞 侵权与工伤如何赔偿?
作者:商晶晶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238
同一企业的职工下班时在厂区相撞,一方被另一方撞伤,受害者张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后,继而诉求工伤赔偿。近日,如皋法院扣除张某已获赔偿的医疗费、交通费,判决企业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3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7日,张某骑车下班回家时在厂区被同厂职工撞伤,造成骨折,肇事者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合计4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伤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张某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企业赔偿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未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张某的工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且构成伤残,企业应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张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企业应予支付。对张某已从肇事者处获得的赔偿款,根据“部分兼得,部分补偿”的原则,在工伤待遇中相应扣除。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兼得原则。
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