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邗江法院切实加强执行公开工作, 主动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详细告知执行措施、全面公开执行过程,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对案件执行工作的知情权,人民群众及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满意度、信任度逐年提高。 2011年该院执行局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又被省法院确定为“全省法院廉洁司法示范庭;涉执信访案件数量在逐年减少的基础上下降到零,阳光执行工作成效明显。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执行公开管理制度

 

一是抓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成立了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为成员的执行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该院还将执行公开的实施情况作为评价执行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干警绩效考核体系,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开意识。

 

二是抓队伍建设,组织保障有力。该院将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群众观念强的优秀干警充实到执行一线,保证了人才的及时、充分供给。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丰富执行公开方式,靠实执行公开措施,使执行公开落在实处。

 

三是抓督察督办,责任落实有效。由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综合科长按职责对执行过程中、执行结束后的案件进行动态督察督办,凡发现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尤其是当事人已经提出质疑而没有及时释明的案件,督促承办人及时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院绩效考核规定扣除年度考核分。

 

二、拓宽公开渠道,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一是公开执行工作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执行人员的照片和联系电话、案件财产调查结果、执行措施、执行进度、执行文书等,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提高执行行为的规范性和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二是提供执行案件查询平台。该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这一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当事人公开案件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此外,还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典型执行案件。

 

三是提供有效畅通的监督渠道。将执行机构、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告知当事人,为当事人举报、投诉、反映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畅通的渠道。

 

三、创新公开形式,让公开的信息紧贴群众需求

 

一是开展“一日执行”开放活动。该院每季度都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媒体记者等参与“一日执行”活动。通过观摩执行过程、参加执行听证、旁听执行谈话等形式,让社会各界了解执行工作的难度、执行人员的辛苦,增加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开展当事人参与执行活动。按照“判前释法、判中叙理、判后答疑、执行释明”的要求,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风险,提示当事人案件执行难点。对有些不理解执行工作的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到执行现场,全程参与法院执行活动,使其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和法院的执行工作,避免申请人因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案件而进行信访。

 

三是建立执行工作日志制度。为促使执行人员规范执行,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该院建立了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并不断完善日志的内容、规范执行日志的撰写,强化执行日志的检查,执行工作由粗放型转向精细化,执行日志充分发挥了规范执行行为的实际效用。

 

四是开展执行人员走访企业活动。该院规定执行人员每人每年走访区属重点企业或涉执企业不少于两次,针对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有效的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提高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防范经营和执行风险。

 

四、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深化“阳光执行”工作效果

 

一是完善执行公开制度。该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实行“阳光执行”的实施意见》,要求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必须公开启动执行程序,公开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公开决定程序终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执行公开无死角。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和争议证据的案件,坚持公开进行听证,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是健全执行威慑机制。2008年以来,该院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暴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186人次,动员全社会协助法院执行。另外,以每年召开一次由被执行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执行教育大会的方式,集中拘留、释放一批被执行人,有效震慑了大量被执行人,许多骨头案最终得以执结。

 

三是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对当事人交至法院的执行款项,由财务人员收取后,交至指定的执行款专户收取。禁止案件承办人经手现金,外出执行收取现金时,应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同时签名出具收款凭证,回院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财务人员办理交款手续。此外,对执行款收据的附卷联和执行款拨付单的附卷联均做到附卷备查。

 

四是严格执行案件结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结案标准,力控执行程序终结案件。凡拟终结案件,必须书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职权予以程序终结的,必须实行公开听证,并实行合议庭、执行局、分管院长和院长四级把关审核制。对程序终结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由原承办人跟踪执行,并将执行动态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