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作者:奚锦静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次数:793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近年来职务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认真研究职务犯罪的内涵与危害性,深入分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对于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 ;预防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
“职务犯罪”一词在国际上的普遍使用始于二十世纪中叶,查遍中外法律辞书,至今尚无“职务犯罪”一词的解释。我国学者对其的理解更是各有千秋,但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有其特有的犯罪构成:(一)职务犯罪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四类主体,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三)职务犯罪的客体: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以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四)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目前,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利用手中权力直接为当事人牟取利益,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如贪污、受贿等。二违反法律规定办事,严重渎职侵权。由于权利的相对集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部分领导热衷于做表面文章,不讲究实事求是,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事业心衰退,玩忽职守。少数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没有丝毫责任心,导致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诱因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往往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主导因素,而客观原因又为犯罪者主观原因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1、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一政治素质低下,生活腐化堕落。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一些党员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了价值观的扭曲,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二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干部没有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践中不能自觉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即使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的行为,还是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对自己都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三受封建特权思想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特权思想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底蕴,一些领导干部信奉特权思想,刻意追求权利的私有化,一旦大权在握,就要处处高人一等,以致于滥用职权,肆意践踏法律。四过度攀比造成心里严重失衡。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存在一定差别,使得少数干部总爱拿自己的待遇与其他高收入者相比,结果越比越不平衡,加深了对金钱的渴望,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一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目前,我国有纪检、检察、人大等监督机关,同时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制度。但是处于被领导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领导者,如何使监督者置于党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都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存在多元化的经济体制和多种利益主体,在利益原则和利益机制的支配下,很容易产生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相互渗透,出现畸形的商品经济——权钱交易。虽然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三单位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以及我国的人才选拔机制存在固有缺陷,难免把一些道德低下的人选拔进来,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历来为群众深恶痛绝,它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有着更大的危害性,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极为恶劣的影响。
首先,职务犯罪直接危及政治稳定。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一旦公众对国家失去信心,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建立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上的党和政府,就会相应的削弱其执政能力,影响其形象与威信。
其次,职务犯罪危害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分子将公共财物作为攫取的目标,利用手中权力公饱私囊,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置之脑后,必然造成国家经济的巨大损失,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分配方式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使人们的收入与劳动价值相适应,但职务犯罪却是按权力的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物质财富的分配,显然背离了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
最后,职务犯罪腐蚀社会文化。在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不仅毁掉了一批干部,更破坏了社会的新的价值观念的构建。整个社会风气被毒化,直接降低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的凝聚力。同时职务犯罪与国家权利的滥用是相互联系的,滥用国家权力势必会造成对一些人的不公平,从而破坏了社会上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对国家和民族的精神风貌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只有坚持标本兼治,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
(一)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政治素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纪律和法制等各个领域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思想教育是预防之根本,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才能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一些干部在缺乏思想政治教育情况下,没有能够抵御腐败思想、拜金主义的侵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时下,只有坚持开展学习讨论,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才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强化各项监督,将职务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我国现行监督体制,有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但不得不承认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首先,要加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作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最有法定资格和条件的监督机构,因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有其产生,对其负责。其次,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审计监督,完善特派督察员与检察员制度。再次,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对职务犯罪现象进行大肆宣传,形成舆论压力,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以及时纠正。最后,加强公众监督,政府提供各种机会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公众发挥“眼睛”作用。
(三)加强理论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职务犯罪作为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我国对其进行的理论研究远远不够,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缺乏理论依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与规律,深入探讨职务犯罪预防的基本理论,加强对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能够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与条件,积极提出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体系,跟上国际的潮流。
(四)强化法制建设,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立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是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只有完善职务犯罪立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有法可依。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更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克服各种干扰,坚决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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