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戴小红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次数:935
小额诉讼程序已经运行了半年时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较大,而新民事诉讼法仅对小额诉讼程序仅有一个条文的规定,所以案件范围必须要统一划定,避免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虽然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一是各基层法院审查标准不统一。各法院于2013年1月1日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来,就存在着各个法院立案标准不同,导致收案上呈现出不平衡、差异较大的现象。在实际审理中,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往往与案件的繁简程度以及重要性不成决定正比关系,所以除了标的小外,还要判断是否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所以在实际运作中容易受法官职业理念和和习惯支配,故法院审查标准出现严紧不一,普遍存在法院不知道该如何立案、法院不能有效管理的现象。从实践来看,小额诉讼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抚养、赡养等案件。裁判方式上以调解撤诉为主。从调研的情况看,小额诉讼并尚未达到预期的化解大量小额纠纷、节省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功能。导致小额诉讼案件集中化,或者有的法院为慎重考虑,尽量减少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以避免不确定因素的发生。
二是小额诉讼案件送达方式不明。新民诉法第七章并未对小额诉讼送达期间、方式等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第七章规定的期间、送达方式等来处理小额诉讼案件那就无法突出小额诉讼的快速、简化、便利。所以,从实际审判工作出发,审判员认一般采用以下简易快速的方式:1、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并且由承办人做好电话记录,即使当事人以未收到传票为由拒绝出庭,承办人有电话为证即为通知。2、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以达到对方电子系统为到达时间。3、简易传票送达。小额诉讼当事人明确,可以邮寄传票通知当事人来法院调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官采取电话、发邮件等形式通知当事人来参加诉讼。但是,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并不一定会准时参加诉讼,这就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限度。除了第三种方式外,其他的都没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来规范小额诉讼案件送达的方式,以便节省送达时间,真正实现快速、高速解决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诉讼案件。
三是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无规范可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基层法院均在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诉讼请求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较为复杂,不宜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因民诉法并未规定小额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应继续适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就出现了法官不知道如何审案、法官不敢轻易下判的情形。法官在自我裁量权中,各法院出现下列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1、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2、如经审理发现当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但上述是基层法院的自行处理的方式。实际审判中,小额诉讼要经过层层审批然后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这样审限拉的更长,更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小额诉讼的功能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实现普通大众也可以接近的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有所缺憾也是正常的。这就需要我们立法者在实践中不断的改善、修订,或者出台更为细致严谨的司法解释,为法官在审理小额诉讼中提供更为便捷快速具有高操作性的断案依据。使这种快速、高效、便捷的解决民商事案件的纠纷的方式,在我国诉讼土壤中蓬勃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