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责任人在明知高压电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仍让工人冒险作业,结果致一名工人被电死。近日,经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汪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4月,刘威准备筹建生产家具面板的工厂。在筹建过程中,打算在厂房前面焊接一钢结构厂房,因厂房前正上方有三股正在使用的高压动力电线,刘威随即找汪洋看现场能否施工,汪洋看过现场后,承诺在工人注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施工。20126月初,刘威与汪洋达成口头协议,由其承建钢结构厂房。

 

2012614日,汪洋从本地劳务市场找来胡风等工人进厂施工焊接钢结构厂房。在施工过程中,汪洋对高压动力电线及施工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同年61815时许,胡风在钢结构厂房顶部进行焊接屋面作业时,头部触到上方的高压动力电线,失去重心从顶棚坠落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胡风符合电击后高坠死亡。2012626日,被告人汪洋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被派出所民警抓获。201279日,经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死者胡风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汪洋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4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刘威的其他责任。被告人汪洋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已付清)。被害人亲属对汪洋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洋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被告人汪洋犯罪情节较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视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