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仍然将房产变卖,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泰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12月,被告人朱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查封朱某所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嘉禾花园的房产,并送达给被告人朱兴国签字确认,告知其查封的房产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但是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被告人朱某却向房地产公司谎称购房手续丢失,重新补办了一套购房手续,抵押在何某处的购房手续原件也就自动作废了。20121月,被告人朱某凭借新办理的购房手续在房管处办理了房产证,当日,他又以106万元将该处房产过户给他人,用于偿还案外人任某的债务。朱某的这一行为致使泰兴市人民法院(2011)泰蒋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的亲属已代其履行了泰兴市人民法院(2011)泰蒋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其偿还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兴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保管、使用,但是不得行使转让、抵押等处分权利。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往往借机隐藏、转移、损毁甚至变卖已经查封的财产,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可能导致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对于这些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必然的。不懂法是触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的一大原因。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需要对被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并请求法院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而不应冒触犯刑法的危险,强行隐藏、转移、损毁甚至变卖涉案财产。同时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是禁止对外销售的,消费者一旦购买,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之前最好查清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仔细思量后再做出购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