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自以为中午喝了酒,晚上开摩托车“应该没事”,可没想到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警察逮了个正着。

 

经检察机关起诉,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44日中午,贾某在自己承租的出租屋喝了几两白酒,一觉睡醒后,因事借用了他人的摩托车出门办事,当日晚间204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在无驾驶证无牌照的情况下,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在沿盐城市区开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交叉口时,因醉酒神志模糊与路边石墩发生了碰撞,后被交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09毫克。

 

2013528日,被告人贾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公共安全,切莫酒后驾驶机动车,更不要有一丝一毫的侥幸心里,千万不能像本案贾某那样“中午喝酒,晚上开车应该没事”。而事实上,他已摊上事了,即已由一正常的社会公民,由于侥幸酒驾成了罪犯,又怎么能说“应该没事”呢?这铁的事实难道还唤醒不了那些“盲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