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获万元了结 鉴定后老汉方知不够零头
作者:朱秀芹 张瑶瑶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次数:266
李某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受伤,因为急需医疗费,当时就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获得赔偿款12000元,不料李某的伤情很重,达到伤残等级十级,各项费用达到十余万元,李某遂诉至法院,近日,泗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李某是位单身老人,平时也没什么人照顾,今年2月,他在去赶集的路上被轿车撞倒,后被到医院住院治疗。当时急需治疗费用,肇事车主又不愿意垫付,李某也没有子女,因此只能干着急。
他的侄子帮着照顾受伤的李某,可也拿不出钱来,于是就劝说李某赶紧找保险公司赔偿,宁可少要一点,一次性拿到,总比以后老拖着好。李某没上过几天学,大字也不识几个,便在所谓的“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上签名按手印,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12000元的协议。
然而继续治疗中医生发现,李某的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多日,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只是杯水车薪罢了。后李某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李某构成交通道路事故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用较高,加上伤残赔偿等项目可达到十几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连零头都不够,李某遂依据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实际损失。
在庭前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声称已与受害人达成“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双方都已经签字按手印,双方再无瓜葛,并拿出了当初签订的赔偿协议。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李某文化程度低,在没有委托专业人员或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其不具备判断是否构成伤残的专业技能,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可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不充分的了解,与专业的保险公司对比,李某明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另外,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李某实际应得的赔偿数额存在明显差距,如果以此赔偿协议作为确定原被告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本无法弥补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李某极不公平,故依法撤销双方达成的“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判令被告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4万元。
法官寄语:受害人与侵权人或投保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时,如果条件允许,尽量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或咨询专业人员,对自己的法定权利有一定了解的情形下签订协议,还要特别注意“一次性了结”、“无其他瓜葛”等逃避法律责任的词汇字眼,以免后悔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