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摧毁了开放的花蕾?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次数:284
一个三岁女孩,一朵刚刚开放的花蕾,是上苍派来的天使,是亲人心上的宝贝,是家庭生活的希望,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不料,三岁女孩莹莹却在外出找爸爸的途中掉入无盖窨井淹亡,路人闻之深深汉息,亲人得知伤心绝望,痛不欲生,一个幸福的家庭顿时陷入无尽的悲哀之中。是谁摧毁了开放的花蕾?孩子的父母走上法庭,讨说公道。
跟着母亲去找父亲 不幸掉进无盖窨井
去年秋天的一天中午,一场雷雨把天空洗刷得格外清亮,蓝天白云,骄阳当空,雨后的积水在向低洼处流淌。年轻母亲王静带着3岁女儿莹莹走出家门,去离家不远处看望正在附近开门市做生意的莹莹的父亲张旭阳。时年24岁的王静出生在苏北一个海滨城市,与丈夫张旭阳结婚四年,生下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莹莹,生活虽然不算富足,但夫妻恩爱,女儿聪明伶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王静走在前面,女儿在后面蹦蹦跳跳地边走边玩耍,走到当地一个叫做南湾公园的地方,王静回头找女儿,女儿莹莹却不见了。刚刚还跟在自己身后的女儿转眼功夫怎么会不见了呢?王静无比惊诧,四处呼喊寻找。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莹莹掉进附近一无盖窨井淹亡!
塌天大祸瞬间降临,心肝宝贝阴阳相隔,让猝不及防的年轻父母顿时陷入巨大的悲伤之中。张旭阳、王静夫妇犹如高山上失足,扬子江断缆,感到精神崩溃,天塌地裂,痛不欲生,哭得死去活来。他们痛恨那吃人的无盖窨井!窨井的盖子哪去了?到底是谁的责任?他们愤然走上法庭,一纸诉状将当地的淮海公司、淮海建设公司、淮海镇政府、迎春花草公司、园林管理公司、周小风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走上法庭讨公道 六个被告“踢皮球”
二原告张旭阳、王静夫妇诉称,我们的女儿莹莹掉进城区二环路与京口南路交叉口西侧、南湾公园北门东侧的无盖窨井里淹亡,本案淮海公司、淮海建设公司、镇政府、迎春花草公司、园林管理公司、周小风六被告或为该无盖窨井的建设单位、或为该无盖窨井的管理部门均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对莹莹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六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50354元。
被告淮海公司辩称,发生事故的窨井不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范围内,属公共设施,我公司没有管理职责。该窨井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日光温室大棚北侧,与大棚门前的土地连为一体,属于经营场所范围,该大棚已出售给被告周小风,根据合同约定,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同时归买受人使用和管理,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海建设公司辩称,发生事故的窨井是淮海公司建设的,我公司在此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对其女儿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二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淮海镇政府辩称,发生事故的窨井不是本政府开发建设的,本政府也不是窨井的维护单位,二原告女儿的死亡与本政府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周小风辩称,发生事故的窨井在我购买的温室大棚前,但该窨井占用的土地不在我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对该窨井我没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有重大过错,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别人。
被告迎春花草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段是在被告周小风购买的温室大棚房屋前,该公共场所和设施已随房屋的转让而由周小风管理使用,对造成二原告女儿的死亡,我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园林管理公司辩称,造成二原告女儿死亡的无盖窨井,不属于我公司管理,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真相 判决三方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原告王静带3岁女儿莹莹到自家承租的位于淮海镇南湾公园北门东侧的门面房看莹莹的父亲张旭阳,途中,莹莹掉进南湾公园北门东侧日光温室前的一无盖窨井里淹死。
经查,2008年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在二环路南侧、京口南路西侧建设南湾公园及南湾公园花草市场,后由被告迎春花草公司取得花草市场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建设南湾公园商住楼和花草市场温室展厅,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于2010年9月22日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0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被告迎春花草公司将部分温室展厅转让给缪绪功,缪绪功受让后未使用又转让给被告周小风,2011年6月24日,被告周小风与被告迎春花草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忠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迎春花草公司以160万元的价格将花草市场的花木日光温室(东棚)的房地产出售给周小风,该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同时归买受人使用和管理。后经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在被告迎春花草公司开发建设之前,二环路与迎春花草公司建设用地之间有明沟排水,开发建设后,即铺设了下水道用于排水,地面上有数个窨井。
7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二原告女儿死亡的无盖窨井在被告周小风所购买房屋前的场地上,被告周小风作为该场地的使用、受益人,对该场地上的公共设施具有维护、管理的义务,该场地上的无盖窨井造成二原告女儿死亡,与被告周小风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具有很大关系,被告周小风应负主要责任,承担50%的赔偿义务。被告淮海镇政府、园林管理公司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未尽管理义务,对二原告女儿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各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莹莹的死亡给二原告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应酌情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被告周小风赔偿20000元,被告淮海镇政府、园林管理公司各赔偿5000元。二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其幼女疏于照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原告要求淮海公司、淮海建设公司、迎春花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因二原告女儿莹莹死亡发生的丧葬费11891元,死亡赔偿金281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23571元,由被告周小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二原告166785.5元,被告淮海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二原告34357.1元,被告园林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二原告34357.1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