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边停车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刘安丰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次数:267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追尾相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某日,王某因驾车判断不力,一头撞到李某因故障停在乡道某路段的一辆农用车尾部,结果致王某车损人亡。事后,王某家属将农用车车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386552元。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因车辆临时出现故障,被迫停靠路边等待救援,是王某主动撞上农用车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李某怎么也想不通,不是自己的原因为何要他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农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李某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而李某仅仅是将车辆靠边停车,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亦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是构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李某进行了耐心地讲解释明,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赔偿标准逐项进行核对,最终被告李某同意给予原告家属100000元的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