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未成年人帮教一体化机制的构建
作者:王庆和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1135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其自身的心理、生理发育的不完善性,家庭及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方面。而社会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价值体系总是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由于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不断发展,大量的信息不加过滤地灌输给了未成年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因此,只有社会环境因素得到有效的改善,未成年人形成违法犯罪心理结构的可能性才会降低。同时,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在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过程中,也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构建帮教一体化机制是有效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业。
一、国外关于社会矫正的概况
英美法系的社会矫正,是以社会福利事业为核心,保护出狱人员的个人利益,其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人员,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安置"(aftercare)制度。日本及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 包含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制度,有学者认为等同于我国的社区矫正①。
"安置"制度源于1776年美国宾州的怀斯特(Richard Wister)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distressed prisoners)对出狱人所实施的一项保护性机制,出于宗教救赎思想,后又吸收融入了犯罪预防、社会救助的理念,反映了社会福利思想。
对出狱人员的保护,一方面是基于社会福利与人道主义思想,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防卫思想,通过保护出狱人员的福利,减少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最终都要回归社区,当他们返回社会后,防范他们反社会行为的复发,是社会帮教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一般认为,对于再犯罪危险性高的未成年人,如果能采取为他们提供过渡性和综合性的监督以及服务的方式,即综合性的安置,可以有效减少他们再犯罪。而对于再犯罪风险较小的未成年人,即使在干预较少的情况下,他们也很少再犯罪。虽然刑罚在制裁犯罪时,其严厉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再犯罪,但通过监禁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惩罚,一方面是成本很高,二是使机构处置中的未成年人的数量庞大,三是机构处置对矫正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也没有足够大的功效。社会的无序性,使得未成年人在机构中习得的行为规范迅速消失。因此,贯穿于整个监禁过程以及犯罪人释放后回归到社会的过程中的高度结构化和强化的监禁与社区之间的过渡,有助于被释放人员改进与家庭以及社会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对教育、就业以及心理健康都有好处,并且对社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我国当前社会化帮教中存在的问题
1、帮教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的犯罪分子(包括未成年人)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负有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职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帮教主体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但是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对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的被告人的执行义务,并没有授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该项权利,社区矫正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如何对接、协调,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构建。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因为不承担社区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则基本不再进行监管。而乡镇司法所作为帮教主体,其工作人员一般都要在乡镇承担一定的具体工作,并不能将精力都放在矫正工作上。另外,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分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必要的执业资质,因而帮教方式简单,或者只是作表面文章,对进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没有起到真正的教育引导作用。客观上,每一名失足青少年的性格、心理特点、生活经历、家庭环境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他们实施帮教一定要因人而异,并具有针对性。显然,当今绝大多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综合能力,并不足以承担帮教的责任。带来的后果就是帮教效果不明显,重新犯罪率较高。
2、帮教组织没有规范化的组织与管理制度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矫正人员建立帮教小组,并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从书面材料上,帮教小组一般都得以成立,然而小组成员是否真正履行帮教义务,无法考证,亦没有相应的考核措施。近两年,我院在对121名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回访帮教的过程中发现,帮教小组成员平时与矫正对象有过谈心或具体帮教的不足30人,仅占全部矫正对象的24.79%。帮教小组人员没有报酬、没有经费、没有考核监督、没有正规指导,再加上帮教小组成员自身的不稳定性,造成与矫正对象沟通上的困难。从组织机构上看,多数乡镇司法所一般仅有一两名工作人员,仅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至于对进入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进行全面的跟踪帮教,显然是力不从心,更不要说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帮教小组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亦缺乏相应规章制度的保障。由于帮教小组成员大多数并不了解前科封存制度,因而在帮教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缺如,导致进入社会矫正的未成年人"标签化"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影响失足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
3、帮教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帮教不到位
社会帮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减少重新犯罪的矫正方式,多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社会帮教不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导致重新犯罪的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帮教小组与社区矫正对象有过实质性帮教的只占24.79%。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成年犯与未成年犯,也未能做到分别矫正,未能有效避免二次污染。对于刑释解教应当重点进行帮教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也得不到有效的帮教,这部分人员极易重新犯罪。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出于关系、人情,平时疏于对矫正人员的管理,甚至放任矫正对象脱离监管。对于因拆迁、重新购房等,因而变更居住地的矫正对象,大多是仍由原司法所负责,实际上是脱离了有效的监管,帮教小组基本上也放弃了对矫正对象的帮教。
三、构建社会帮教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
1、行刑社会化改革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趋势,社区矫正则是行刑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储槐植教授对此精辟地指出,在当代社会的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率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的运行模式,即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协同与配合②。应当说宽刑化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必然趋势。因此必然造成社会矫正人员数量的大幅度升高,而对社会矫正人员进行社会化帮教,从而有效地使服刑人员继续融入社会,缩短服刑人员与正常生活的距离,维护或恢复其社会功能,预防其重新犯罪,也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2、社会化帮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现状的必然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是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体现在刑法上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统计,江苏省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已从2006年的85.6%上升到2012年的90%以上,其中适用非监禁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的62.3%。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决后不久即陆续被释放,他们接受刑罚强制性处罚的时间并不长,出狱后,他们仍然需要接受教育与帮助。而仍然在社会学习、工作、生活的未成年犯罪人人数过半。对于这种司法处置的现状,不仅需要专门的少年监管机构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矫正,社会对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少年,更要承担对未成年人相对密集的干预与帮教。
3、社会化帮教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由于生理性的剧变,其心理也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不稳定性是最为明显的特点。因而其辨别是非的能力低,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但同时可塑性也很强。特别容易参与冲动型犯罪,也易受他人影响参与团伙犯罪。据统计,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多数集中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三个罪名。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在庭审中都能自愿认罪、悔罪,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而从全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对未成年犯罪人要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社会化教育和帮教是实践证明最为有效的方式。
4、社会化帮教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犯罪的未成年人结构来看,80%以上是初中阶段辍学人员,在校期间这部分未成年人都是调皮、捣蛋,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中大多数人有前科或劣迹。绝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都有"社会疏离感",具有反社会心理,认为自己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社会化帮教则通过向未成年人提供心理与生存环境的积极支持,参与帮教的成员的身份都是社会上的成功人士,而不是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他们以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给予失足未成年人关爱,帮助其建立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恢复他们社会联结与自我联结,促进其再社会化,可以有效地缓解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疏离感",有助于建立起与主流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与犯罪群体的接触及交流。
四、完善社会帮教一体化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法院审判所具有的被动性,决定了仅仅在未成年人犯罪后
对其进行教育,已失之过晚,仅仅依赖于刑罚,是治标不治本显然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必须构建社会帮教一体化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
1、强化对帮教组织的管理。当前,在法律未对社会矫正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实施社区矫正的指导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机关,理应主动担负起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但考虑到司法所人员短缺,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社会矫正工作的需要,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与指导,更要积极参与到社会矫正工作的全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参与帮教,对失足未成年人更具有威慑性,往往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对于帮教小组成员,建议由公安机关指派辖区民警,检察院、法院指派承办检察官、法官共同参与,与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监护人等共同做好对进入社区矫正的失足未成年的教育帮教。
2、强化对帮教人员的选拔与培训。首先要加强基层司法
所的力量,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素质低、任务重是不争的事实,仅仅靠司法所一两名工作人员承担日益繁重的社会矫正工作,显然不符合现实,也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其次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另一方面要重点强化法律法规、犯罪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第三要建立一支相对专业的社会志愿者队伍,让真正热爱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较高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有责任心、奉献心的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甚至宗教人员,也可以招募一些有法学、社会学、矫正教育专业背景的大学生。招录后应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培训后再上岗,对志愿者服务可以视各地经济情况与社区矫正运行情况考虑是否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对于其中工作能力强,又愿意加入矫正队伍的合适人员可以考虑发展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中。
3、强化对帮教小组成员的考核。激励机制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有效措施,某种程度上对工作的完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帮教小组成员的考核应当主要从帮教的效果上进行考察,通过帮教小组的工作,社会矫正的未成年人是否真正悔改,有无违反监管的规定,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定期进行帮教等均应当作为考核的依据。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体现了社会共同承担预防犯罪责任的理念。我国现行各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也积极引入了志愿者力量,但活动组织的常规性与长效性还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同时对社区矫正志愿者,也应当有明确的考核,对于不适应矫正工作,甚至于假借矫正谋取私利的极少数人员,应当坚决排除在志愿者人选之外。建议由公检法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志于未成年人教育的社会志愿者定期进行考察,并择优选用,建立专门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志愿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4、加强对犯罪高危人群的教育管理。2001年,美国参议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父母服刑的孩子,长大后步其父母后尘成为罪犯的机会比其他孩子明显高6倍。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他们之中7O%的人日后会被卷入刑事司法程序。"③该报告所反映的结果体现了不良的标签影响,虽然没有能如实反映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但却揭示了父母成为服刑人员可能是导致孩子负面行为的高危因素之一。因此加强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引导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现实中,由于理念和机制的原因,并没有任何部门针对服刑人员的子女进行帮教,建议对服刑人员有未成年子女的,由社区矫正部门牵头成立帮教小组,成员可以从社区志愿者、公安派出所民警、关工委代表、监护人、老师中进行选任。此外,教育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督考核,据兴化法院三年统计,犯罪的190名未成年人中,167名系初中阶段辍学,占总人数的88%,其中90%以上是无业人员。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在广大农村仍然执行不力,导致少数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家庭和社区对这部分人员亦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增加了潜在的犯罪人员。对犯罪高危人群的教育管理,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单位部门,建立专门工作小组,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就业培训。以保证未成年人接受足够的教育,有效防范失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5、建立矫正教育专家库。由于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教育人员有限,而矫正任务重,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所以应积极利用社会人力资源,聘请社会上的矫正教育专家如教育专家、心理矫治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一同对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会诊与矫正,建立矫正教育专家库,长期合作,通过专业力量的支持,更好地矫正社区服刑未成年人。
6、实施处方式矫正。借鉴国外矫正项目设计的理念,矫正机构针对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的认知和行为进行矫正,给予必要的社会技能训练、心理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技能培训、再犯罪预防教育等设计系统化、程序化、可操作性的矫正项目,并根据每名服刑人员的矫正需求选择相应的矫正项目。而且,在矫正的不同阶段,矫正项目也是不同的,根据阶段评估与需要,因人因时实施。矫正项目是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中的基本模块,如果将矫正方案看作是医院的一张"处方"的话,那么矫正项目就是处方上那一副副"良药"。可以说,矫正机构正是依靠这些矫正项目来直接影响和矫正服刑人员的。因此,要对服刑人员实施有效的个案矫正,矫正项目的编制与实施十分重要。仅仅依靠司法所工作人员,显然不能达到处方式矫正的需要,必然要求形成由法官、检察官、社会矫正机构、社会矫正志愿者、监护人等共同参与制订矫正方案的机制,建立社会化帮教体系。
备注:
①何鹏、杨世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83页。
②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09~4lO页。
③卢琦:《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综述》,《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