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7月份开始,盐城市阜宁、建湖等地多名群众向警方报案,反映自己光天化日之下遭遇飞车抢夺,包和项链等物品被抢。三个月后,案件最终告破,嫌疑人在射阳落网。日前,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两名抢匪依法严惩,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被告人戴某与刘某均为80后,一个刚刑满释放,一个刚假释出狱,且都有盗窃、抢夺、寻衅滋事等犯罪前科。20108月份,戴某因为盗窃和飞车抢夺被判刑三年。去年7月,刚释放两个月的戴某又重操旧业,在阜宁、建湖两地,采用驾驶摩托车尾随路人伺机抢包的手段,实施抢夺作案9起,抢得大量现金以及手机等物品。由于一个人既要驾车又要抢夺,不好得手,危险也大,戴某便想到找一个帮手,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118月被假释后依然不务正业,正为没钱用而发愁,两人一拍即合。两人结伙后,将目标放在路人脖子上戴的金项链上,采用一人驾车、一人动手的方法,流窜至阜宁、建湖、射阳、滨海、响水等地,多次实施飞车抢夺,共作案15起,抢得15条(截)金项链,所抢实物价值人民币计9万余元。抢来的金项链被戴某、刘某卖给了个体金店老板孙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刘某两人实施飞车抢夺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孙某收购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戴某属于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刘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原犯寻衅滋事罪余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