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法院针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难送达的问题,从严把握“下落不明”标准,不以被告家人称或原告诉称被告下落不明,而认可被告就下落不明,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审理。一是向被告邻居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被告是不是多年不回家、是不是多年与家人没有联系过。二是向当地电信部门调调经常与被告家固定电话或被告家人移动电话联系的电话号码,从中确认被告是不是与家人保持联系。三是到被告所在地派出所了解,被告家人有没有申报被告下落不明。

 

经查证后,对送达时被告虽不在住居,但属如外出打工经商的,定期回家或逢年过节、家人及亲戚过生日婚丧嫁娶等回家的,不认定为下落不明。向当地电信部门调取经常与被告家人电话联系的电话号码,经与该号码联系确是被告的,也不认可被告不落不明。该院对前述不属下落不明的,根据民诉法规定向与被告同居成年家属送达,不配合送达的则适用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今年该院对原告起诉时称被告(一般离婚案件居多)下落不明的和被告家人称下落不明的126余件案件,经审查其中95余件不属下落不明的,便直接向被告同居成年家属送达,其中69件案件中的被告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尢其32件离婚案件的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