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故意实施轮流强奸 单独构成轮奸
作者:黄伟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315
一人无轮奸意图而实施强奸行为,在场的另一人在他人强奸犯罪过程中单方面产生轮奸故意,并于他人强奸未遂后实施强奸行为的,单独构成轮奸。近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判决一人有期徒刑十年;另一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2月2日凌晨,刘某、张某同在苏州市某娱乐会所一包厢内,趁该会所服务员潘某某醉酒不能反抗,张某脱去潘某某的裤子,欲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刘某催促而未能得逞,后被告人刘某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趁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刘某知道张某强奸被害人潘某某后即又强奸潘某某,构成轮奸。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据此,对刘某、张某分别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刘某和张某趁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已构成强奸罪。但是,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并无轮奸的故意,也未参与刘某在其后实施的强奸行为,对于被害人也不具有保护其法益的义务,因此,对刘某的强奸行为不承担责任,不构成轮奸;又由于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普通强奸未遂。而刘某,在客观上,与张某连续实施两次奸淫行为,加重了被害人身心受伤害程度;在主观上,利用张某强奸行为形成的犯罪条件,具有单独的轮奸故意,因此,应当认定其构成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