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无果被子蒙头再抢 分文未得判刑又罚钱
作者:秦晓林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24
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常某入室盗窃不成,又用被子蒙住屋主的头实施抢劫,无奈家中实在无财可抢。
2013年3月的一个凌晨,仍然在假释期的被告人常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泰兴市滨江镇中兴村中甸3组赵某家中实施盗窃。常某翻了一圈后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只发现一个上锁的柜子,却苦于未带撬锁的工具。分文未得的常某不甘心空手而归,掏出了匕首,再用被子蒙住了被害人赵某的头,使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赵某索要柜子的钥匙,赵某说钥匙在女儿的家里,不在自己身边。被告人常某无奈之下,逃离了现场。第二天,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常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常某发现被害人家中无财物可劫,向被害人索要柜子钥匙,因钥匙在被害人女儿家中而未果,且被告人又未带撬柜子的工具,遂逃离现场,属客观不能未遂,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书的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