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6万元定额发票,从中获利75元,24岁的汪某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汪某系宿迁本地人,初中毕业后便一直无所事事,整天游手好闲。20096月的一天傍晚,汪某在市区马陵公园附近闲逛,遇到有人向他推销“发票”。百无聊赖的汪某便与其攀谈起来,聊天过程中,汪某觉得卖“发票”简单易操作,完全可以作为“兼职”来赚些烟钱。于是,汪某通过别人介绍,弄来了面额为100元、200元不等的“江苏省宿迁市定额专用发票”4本,面值共计60000元。随后,汪某找到市郊的几家小饭店推销,其中一家农家乐饭店老板李某分三次购买了4本面值60000元的“江苏省宿迁市定额专用发票”,汪某从中非法获利75元。

 

后因该饭店使用假发票被发现,导致案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