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为通行权争执 法院判决赔偿万元
作者:张鑫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29
鞠某与席某皆为互不相识的路人,为了通行权起争执后双方厮打致鞠某受伤。近日,如皋市法院依法判决酒驾侵权的席某承担75%的责任,赔偿近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晚10时20分许,鞠某驾驶货车行至如皋市新204国道处时,与酒后驾车的席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席某先动手抽了鞠某一个嘴巴,进而两人发生纠缠,在此过程中,鞠某受伤倒地。后经治疗,鞠某诊断为腹壁、头部软组织伤等,仅医疗费花去2435.59元。2013年5月14日,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席某赔偿各项损失13167.3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应遵守道路通行规定,本着礼让三先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道路通行问题,而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被告席某酒后驾车本身违法,在与原告鞠某发生争执后亦未冷静处理,先动手打原告,进而发生纠缠,并在此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存在着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鞠某发生争执后,亦未能冷静处理,继而与席某发生纠缠并受伤,其在本起纠纷中亦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对方席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席某赔偿鞠某各项损失13167.32元中的75%,即9875.49元。
法官点评: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发生争执时,不管起因在谁,过错在谁,都应当保持冷静克制,切勿冲动斗气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以酿成大祸,伤人者必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