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遇到红灯停车等候时,万万没想到一名女精神病患者脱离监护人的监管走出医院钻入他的车下,他启动车辆时将女精神病患者辗压受伤致残。7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沈玉娟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7421.22元,由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沂河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24000元,由被告庞占俊赔偿余款283421.22元的10%28342.12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7101836分,庞占俊雇佣的驾驶员章加祥,驾驶苏CG5758/CY6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沭阳县沭城镇天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北侧,遇红灯停车等候时,患有精神病的沈玉娟脱离监护人即她丈夫朱利吉的监管,从医院跑到路上钻入该车挂车下面,毫无察觉的章加祥在启动车辆时将沈玉娟碾压致伤。沈玉娟被送往沭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宿迁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72天,花医疗费169511.01元。201284日,交警部门认定:患有精神病的沈玉娟在道路上行走,钻入等候交通信号灯指挥的机动车辆下面,妨碍交通安全。作为监护人的朱利吉监护不力,造成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沈玉娟在道路上行走无人带领,是造成该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沈玉娟和朱利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章加祥无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沈玉娟交通事故致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右膝部软组织缺损、右股骨下段及右胫骨骨折并慢性骨髓炎等,遗留右下肢功能丧失10%25%以下)构成十级伤残;体表疤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骨盆骨折等未构成伤残。  事后,沈玉娟将人寿财保公司沂河支公司和车主庞占俊告上法庭,原告诉称,被告庞占俊的苏CG5758/CY6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沂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1165.74元。要求被告庞占俊赔偿33716.58元,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沂河支公司赔偿2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原告沈玉娟和朱利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章加祥无责任,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庞占俊的苏CG5758/CY6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沂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沂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沈玉娟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虽机动车方无责任,但原告超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庞占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沈玉娟系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脱离医院,被车辆撞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和朱利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其要求给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