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死亡 继承人拒还被诉
作者:孙海雷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07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用于经营,借款后不久,债务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债务人家人偿还了部分,余款未能偿还,债权人向债务人继承人索要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借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于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张某借款60000元,并张某出具60000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每月计玖佰元。未料,2009年12月7日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张某经索要,于某的家人于2010年2月10日向张某归还了24000元,余款未能归还。张某将于某之妻刘某、两女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两女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原告张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则在于某与原告张某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某于2010年2月10日收取被告方24000元,应先扣除利息1950元后,余款22050元抵算本金,则尚欠本金为37950元。原告从主张之日开始计算利息,系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加重被告负担,法院予以支持。于某死亡后,于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某两女在继承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7950元,承担利息;被告刘某两女在继承于某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刘某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