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夺去了陆某家庭的幸福,而更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的是,车祸过后的赔偿事宜迟迟得不到解决。日前,该起令人愁煞心的囧事已经被镇江开发区法官精心解决。

 

陆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生前为镇江某劳务公司的员工,因业务需要,劳务公司派遣陆某前往河南出差,在出差的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陆某的妻子与儿女等三人因此向劳务公司提起赔偿诉讼。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与201212月月底作出判决,劳务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向陆某某等三人支付56万元,因劳务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陆某某等人遂于2013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调查查实,被执行人劳务公司虽然有两名股东,但是实际经营者为股东谢某,但谢某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没有现实的执行压力,故而采取消极的态度予以应对,且劳务公司名下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股东王某又躲在“法人面纱”的背后。谢某似乎对不赔偿高枕无忧。但是执行法官在深入调查中发现劳务公司存在着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遂乘热打铁,以此为突破口对谢某以法“攻心”。法官根据充分可靠的调查材料,将被执行人的义务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挂起钩来,并且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律震慑下,谢某最终端正了态度。随后,执行法院又以“情”攻心,通过将意外事件对陆某家庭造成的打击告知谢某,将其置于“感同身受”的境地,促使王某的态度彻底扭转。最后,执行法官通过对执行程序的释名,通过以“利”攻心,争取到申请执行人一方的让步,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最终申请人让步6万元,谢某当天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