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邻居让路可敬 建围墙占道不该
作者:端学锋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38
近日,泰州中院判决维持了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杨晓峰与钟德华排除妨碍纠纷案所作一审判决:杨晓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占用在钟德华家屋前西侧向南右拐向西通往村南北大路通道上的围墙,保证该路道畅通。
法院查明:钟德华与杨晓峰系邻居关系,钟德华居东,杨晓峰居西。杨晓峰家西侧有一条南北方向的村主干道,门前及东侧与钟德华之间有一块承包地。1997年,村里考虑到钟德华系村兽医,为方便其工作出行,应钟德华要求,经村里与被告杨晓峰协调,杨晓峰同意让出一条3米宽,自钟德华房屋西山墙南北方向向南拐弯向西通往杨晓峰家西侧南北方向村主干道的道路, 2004年左右,杨晓峰沿上述路道建筑围墙,占用了部分路道。经现场勘验,该路道西首南北宽2.9米,中间拐角处南北宽2.7米,北首南北宽2.4米。钟德华多次找村、镇有关部门解决未果,于2012年6月4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晓峰拆除占用在路道上的围墙。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997年经村里协调,杨晓峰同意保留3米宽的道路供钟德华进出通行,该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当得到社会支持,当事人也应当坚持。整修宽敞道路,不仅照顾钟德华的进出便利,也方便了双方的生活,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依法应当倡导和鼓励。杨晓峰在该通道上建筑围墙,妨碍了钟德华的通行,侵犯了钟德华的通行权,理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