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旅游合同 赴台游买到假货索赔难
作者:吴兵 马俐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18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调整身心、舒缓压力的主要方式之一。旅游合同直接关系到游客权益,但很多游客却并不了解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真意”。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台湾旅游购物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游客刘先生因误解合同条款而遭遇索赔难的尴尬。
2011年4月11日至18日,市民刘先生参加了苏州某旅行社组织台湾八日游。旅行前,双方签订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旅社还向刘先生发放了《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及细化的《行程表》,旅游合同约定,若游客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且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社应当先行赔付。看到这一条,刘先生担心在旅程中“上当受骗”的戒备心理放松了下来。
行程第6天,导游带领刘先生所在的旅行团来到台湾花莲公司参观,这里摆放了琳琅满目的玉石工艺品,刘先生订购了2个青玉石白菜和1只七彩石聚宝瓶,支付了5.6万元定金,约定货品由花莲公司负责寄送,收到后刘先生再付清余款21.2万元。一个月后,刘先生收到了货品及随附的品质认证书和鉴定保证书,盒内还附有赠送样品。
刘先生委托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对赠品进行检测,结果令人吃惊:七彩石聚宝瓶不是天然色,而是经处理的滑石;两个青玉石白菜不是青玉材质,而是大理石玉。刘先生认为他在旅游期间购买到伪劣商品,首先找到花莲公司为其更换符合品质要求的商品,但是花莲公司只同意退货并且退还定金,刘先生不满意这种处理方式;他又根据旅游合同要求旅社先行赔付货款、退还定金,旅社认为刘先生购买物品的“花莲公司”,不是其行程安排的“购物点”,而是“参观点”,故依据合同没有先行赔付的义务。
多方奔走皆不成,刘先生把旅社告到了吴中法院。法院查明,原告刘先生在2011年4月16日至“大理石厂”(又名花莲公司)购买上述商品。但《行程表》注明:“4月16日至大理石厂参观”、“至免税店、糕饼店购物”,原告购物的地点即在被告安排参观的“大理石厂”,而并非在《行程表》注明的购物点“免税店、糕饼店”。因原告要求被告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吴中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但对于刘先生在旅游途中的财产损失,旅社仍然要尽到协调处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