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回汽车的诉讼请求为何被驳回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59
近日,泰兴法院对原告丁某与被告生某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某要求被告生某返还苏MLZxxx奥迪轿车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苏MLZxxx奥迪轿车的登记车主是原告丁某。2013年2月1日,案外人王某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朱某奥迪A4苏MLZxxx一辆”,借条中注明“已付5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朱某是其合伙人,王某已付的5000元实际上是车辆使用费。此后,原告向王某索要车辆未果。
2013年5月8日,原告发现车辆在被告生某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至某市鼓楼派出所处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承诺轿车苏MLZxxx车子在生某手中,即日起车子违章、事故由本人承担”。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车辆未果,即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2月1日,案外人王某以涉讼车辆进行质押向被告生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生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注:本人将奥迪轿车苏MLZxxx质押,用期一个月,如不还,配合过户”。王某在借款时向生某出示了一份署名为丁某的委托书传真件,委托书内容为“本人丁某委托王某将奥迪A4苏MLZxxx抵押陆万元整(60000)”。被告生某庭审时称,在派出所处理的第二天,即2013年5月9日,因王某还款5万元而将涉讼车辆退还给王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是指权利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占有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的车辆是基于其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质押关系,而非出于对原告车辆的非法占有之目的,且其陈述在王某偿还大部分借款的情况下已将车辆退还给王某,并提供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虽然原告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而向被告主张权利,但物权的行使亦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于诉讼时及以后出于非法目的而仍然占有其车辆,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应当是因物的利用而与其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即案外人王某,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