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修工棚致工友损伤 法院调解化矛盾维稳定
作者:朱隽 祝倩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25
案外人朱某负责原告建安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的粉刷工程,被告冶某受雇于朱某从事粉刷工程的搅拌工作并入住于施工现场的工棚内。因工棚屋顶漏雨,2011年9月6日上午,冶某用木梯爬上工棚屋顶,打算更换自己工棚屋顶上的石棉瓦。作业过程中,冶某不慎致踩踏的石棉瓦断裂,从约3米的屋顶坠地受伤,入院后被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伴瘫痪、颅内出血、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011年9月30日冶某出院,其家人将其送到原告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内居住,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近日,原告公司诉至兴化法院,要求冶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延误工程每天2000元的损失。因不具备先予执行的条件,我院将本案暂立为诉前调解案件,由民三庭承办。
案件受理后,兴化法院民三庭法官跟进案件,发现被告冶某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冶某为该市钓鱼镇人,60多岁,与老伴生有二子一女,大儿子脑瘫,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前,冶某与老伴及长子一起生活,因家庭经济困难,60多岁的冶某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长期在外打工。冶某占住建筑工地,其脑瘫的儿子无人照顾,且工地条件艰苦,无水无电,居住条件不利于伤者康复。
承办法官意识到案件只有及时处理,才能有利于伤者康复,有利于社会稳定。针对冶某家庭的特殊情况,考虑到冶某的病情康复,承办法官先后到兴化市中医院、钓鱼镇司法所等地了解情况。由市政法委瞿书记主持,召开由钓鱼镇司法所、综治办、调解中心、被告所在村委会、民三庭承办法官,动员原告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用于冶某治疗。
因原告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此不利情况下,承办法官坚持不懈,先后六次做当事人工作,从法理、情理角度,联动各方协调力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日前,在市委政法委领导、钓鱼镇相关部门、法院分管领导、法院民三庭领导及承办法官的共同参与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