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邻共道起纠纷 手脚一动千元财空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09
俗话说,铺路修桥都乃善心事,可以论功德。沭阳人周某本也没打算做什么功德,只不过是铺铺自家门前的道,顶顶公共道路不方便的空,久而久之周围的邻居就都顺着这道走了。哪里晓得因为这么点道的事和门旁邻居起了纠纷,先是口角,然后动手动脚,周某被邻居王某踹伤,入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近五千,最后双方对峙法庭,沭阳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周某损失7171.64元的70%即5025.15元。
周某和王某都是沭阳官墩人,一起搬进当地街道新开发的小区,做了门旁邻居。小区交付的比较匆忙,而且又是头期工程,公用的道路还没有铺好。周某家住在边上,靠近外面的主干道,王某家偏里面,出门会经过周家。周某为了出入便利就将自家门前的路面铺好,靠里面的几家为方便也就一直从周某家门口通过。这日,周某家来亲戚,将摩托车放在家门口的道上,正好堵住了王某家过来的路。王某之前就因通行不畅跟周某提过,这次就更以为是周某故意不让自己通行的,遂带女儿上门找周某理论。周某觉得自家铺的路,爱放什么放什么,口角起来彼此嘴边也就没个好话,双方发生厮打,在踹人拉头发撕衣服的过程中,周某受伤了。周某先是在沭阳官墩医院抢救,后转入沭阳协和医院住院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4820.64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半个月。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周某和王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致周某受伤,故王某应对周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周某对此次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院调查情况,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判决周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4820.64元、误工费20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护理费167元、交通费50元,共计7171.64元,由王某赔偿70%即502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