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在车间内将一名老人撞伤,虽经抢救但仍然死亡,老人的家人将肇事司机及其所属的公司、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836.37元。在审理本案时,双方对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争论不休,那么拖拉机驾驶员在车间内将人撞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呢?江苏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这仍然属于交通事故。

 

79岁的东台市某镇人马大爷常年在其儿子的厂里看大门。201165日,当马大爷向往常一样步行去食堂方向时,却被送货的驾驶员刘某撞倒。刘某是东台某污水厂的员工,其受污水厂的指派,送货到马大爷儿子的不锈钢厂,当刘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进入不锈钢厂房内时,其卸货后从地磅上直接倒车由南向北欲出厂北大门,在倒车行驶至该厂最北侧车间的中央通道途中,由于通道两边均为生产车间,车间内机器声较大,刘某没有意识到撞到了马大爷,仍然驾驶车辆前行,直到被车间的工人王某发现这一情况,车子才停了下来。

 

马大爷被立即送至医院抢救,然而因伤势过重,抢救了39天,马大爷还是撒手西去。因未获相应赔偿,马大爷的家人将刘某、东台某污水厂、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即进行了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主要的争议点即是该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其主要证据就是事故发生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1714日向马大爷发出的告知书,告知其“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双方可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过程中撞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其不予赔偿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刘某驾驶多项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不锈钢厂地磅处开阔地完全可以调头行驶或绕行的路况下,采取倒车向北通过两车间中央通道的走捷径方式,在通道中撞向正常步行向北的马大爷,而在车间通道周围响声较大的情况下,马大爷对被告刘某倒车驶来的突然撞击无法预见及避让,故被告刘某对驾驶不合格机动车未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倒车,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大爷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污水厂与被告刘某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证明被告刘某在劳动过程中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且污水厂在20113月至7月为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故应当认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污水厂的员工。刘某驾驶机动车为污水厂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刘某系履行职务行为,马大爷因该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污水厂承担除交强险以外的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2被告污水厂赔偿原告84031.37元(已扣除垫付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