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是指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而且考虑未成年人生活背景和矫治条件等因素,对初犯或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判处刑罚的犯罪,用刑罚以外方法进行处理,从而使处罚手段多元化、轻缓化。与传统刑罚观念相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刑罚化处置更加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而把对失足者的矫治及对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非刑罚化还倡导以非监禁刑、免刑替代监禁刑,并积极尝试各种非刑罚处置措施,探索矫治新途径。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司法制度。笔者试从宽严相济的角度提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以求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并就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及司法程序进行探讨。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处置现状

 

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独立未成年人法,表明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重视,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述规定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总原则。在此基础上,还有一系列指导司法实践的具体政策。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适用累犯政策,分别关押、不公开审判政策;对未成年犯放宽限制适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政策,提供试读、试工、社区管理、教育、帮助的社区矫正政策;在司法诉讼程序方面对未成年人尽量适用不起诉政策等。

 

应该说,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要求,但问题在于真正的法治要求是刑事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应最大限度吻合。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置体系理论上研究很多,但非刑罚处置措施方面的研究却极少,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缺失,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成体系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从定罪量刑到刑罚或替代措施执行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甚至对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认可的少年法庭之规定也只是散见于政策文件或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而未以法律形式确认。另外,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上,效果不明显。一是国家并未因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非刑罚处置措施规定;二是虽规定"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但这样反让所有行政制裁都有成为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可能,因为既是"建议"当然就可不予采纳,这使得本应由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的非刑罚处置流于随意。鉴于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确立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同时,刑法中缺乏更多非刑罚措施供法院选择,致使法院在对未成年犯处置上要么对可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升格处理--判处刑罚,要么降格处理--免除刑事处分。

 

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体系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的措施。

 

1、改革现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处置措施主要有:一是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五种;二是形式上的行政处罚措施有警告、罚款、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三是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读教育;四是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养。上述非刑罚处置措施需加以完善才能起到较好法律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在构建非刑事处置措施体系时,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加以完善,明确规定由专门司法机关严格根据一定司法程序适用。具体包括:

 

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种类内容相近,性质上有重合之处,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并用。即在对未成年犯审判中可考虑由少年法庭对其予以训诫,加以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书面作出悔改保证,有被害人的,同时责令其向被害人道歉,承认错误。

 

赔偿损失或治安罚款可通过金钱支付,并将一般由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支付改为未成年被告人劳动赔偿,即命令未成年人以向被害人直接提供劳动或向社会提供劳动。这样不仅能满足被害人要求,还能培养未成年人劳动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要有专门帮教人员对从事劳动赔偿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对其犯罪行为深刻反思,从而使其在思想和身体两方面加以改变。

 

社会帮教实质是一种社会教育管理措施,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非刑罚处置方法。其最大优点在于,能使未成年犯在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改造,既避免了由于封闭改造可能导致的交叉感染,也避免了改造结束后复归社会不适应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社会帮教尚未制度化、体系化,适用时较随意,为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组织的作用,给未成年犯以关怀、教育,有必要把社会帮教作为适用于未成年犯的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并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制定社会帮教方面的法规,对社会帮教组织的建立、性质、任务、原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完善社会帮教制度。

 

送工读学校应纳入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方式范围,即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在家庭无法为其提供必要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或监护人无法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时,法院应判未成年犯入工读学校,接受强制教育。另外应制定相应法律规定,对工读学校教育工作由专门执行机构进行监督考察,使工读教育有法可依。

 

收容教养由于涉及较长期剥夺人身自由问题,应由行政性措施转为司法措施,要改变收容教养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合二为一的状况,由少年法庭经法定程序审理后,由法院裁决,并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同时,应通过刑事立法形式对收容教养对象、条件、期限及具体执行等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对吸毒成瘾等情况的未成年人,在作出非刑处置措施之前或同时可附加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目前,我国强制戒毒措施具有较强行政处罚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医疗措施,对此应当进行司法改革,除去其行政处罚色彩。

 

2、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新措施

 

为改变我国现有的非刑处置措施种类单一的缺陷,还应考虑增设几种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刑罚措施种类。一是建立司法警告制度。此法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以使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二是建立家庭强化管教措施。对初犯、偶犯或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监护管教能力,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家庭强化管教的前提是其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监护能力,能够做到使其品行向善,健康成长。管教人应定期向法院报告管教情况。三是建立善行保证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可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金钱担保,免除其刑罚处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但若在一定时间内未成年人违反规定,再次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理,担保金即予没收。这种措施可填补责令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这种措施因执行无力和监督缺位带来的空白。四是建立保护观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由法院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放置社会,告知其应遵守事项,设置专门保护观察人对其行为是否符合要求考察教育,确保其在正常社会生活中能切实转变生活作风,实现正常化。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区矫正改革,带有保护观察性质,建议在社区矫正改革基础上建立保护观察制度。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司法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中如何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程序,不能完全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规定,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的司法程序制度,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司法程序。首先,要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置程序,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协调处理;明确公安、检察院及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具体适用何种处置措施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其次,必须在实践中全面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一是公、检、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贯彻全面调查的刑事诉讼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切实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查清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形成、发展、演变以及影响其特殊性格的详细情况,而且要将其法制化。二是要贯彻迅速简约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应当迅速进行,简化诉讼程序,以减轻因诉讼拖延而对未成年被追诉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三是要贯彻寓教于诉的原则。"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教育"被置于首要位置,凸显了其重要意义。与迅速简约原则一样,注重教育的原则也应当贯穿于诉讼的始终,真正实现寓教于侦、寓教于诉和寓教于审的目的。

 

2、增设未成年人事件专门司法程序。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实际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仅指对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制度,对14周岁以下儿童不良行为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少年不够刑罚处罚行为没有处罚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对这类性质行为并非不去处理,如由公安机关自行所做的少年管教决定及送"工读"学校决定。显然,这些处理是未经审判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完善需要考虑的重点是建立正当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即针对非刑事事件处理是否需要严格司法程序这一问题提出的,尤其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笔者建议建立我国正当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首先应制定未成年人法并明确规定未成年事件的定义、调查、审理程序,包括规定公安、检察官在调查审理事件中的具体职责,法官审理未成年人事件程序以及对未成年人具体保护措施等;其次应对未成年人事件的提起、立案、收押、审理、处理和执行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社会系统工程中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力求刑罚非监禁化、轻刑化与刑罚严厉化并行不悖。对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时,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宜借鉴恢复性司法实践,更多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促进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回归。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对被处置对象移诸社会救助、感化,其实质正是行刑民主化、社会化的反映。因此,要继续深化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