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农妇“维权” 被法院判了敲诈勒索罪
作者:卞婧娴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291
2010年2月份,兴化市安丰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化市大营镇人民路南侧原中心小学地块开发商住楼。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阿兰与其丈夫大春到该建筑工地上与开发商理论,认为这块地是他们家的承包自留地,该商住楼桩基超出土地使用范围,开发商侵犯了她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施工。然而开发商却认为,他们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宗地图、成交确认书齐全,同时具备出让合同及界址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兴化市发改委[2010]39号文件、兴化市环境保护局71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收条、兴化市大营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说明及测量图,并且严格按照规划局图纸要求施工,开发施工工程完全合法,于是对阿兰夫妇的理论并没有理会。
但阿兰夫妇并不就此罢休,阿兰坚持认为,自己的土地被侵占了,要求开发商给个说法,甚至还采取拉闸停电,阻拦施工机械作业等手段阻止工程正常建设。眼看工程被一天天的拖了下去,与住户约定交房时间在即,而此刻向规划局、国土局申请复核也需要一定时间,无奈之下,该商住楼负责人阿成只得按阿兰提出的要求给予阿兰24000元的“赔偿金”。
商住楼竣工后,老成越想越不服气,他想着自己明明是合法取得大营地块开发权,开发事宜也均符合各项要求,凭什么就这么平白无故给阿兰敲去两万四呢?一气之下,老成以敲诈勒索罪将阿兰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老成已合法取得开发许可,且开发施工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而阿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考虑到阿兰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履行财产刑,法院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阿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思考:维权意识值得赞扬 但应“法”字当先
本案中,被告人阿兰辩称,她和丈夫到工地只是去维权,并非敲诈勒索,只不过开发商一直不给答复,才采取了行动,二人的行为属民事上的维权行为,即使索赔数额过高,也应认定为权利滥用,根本不构成刑事上的敲诈勒索罪。但最后我们法院为什么给她定为敲诈勒索罪呢?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敲诈勒索罪,他的行为表现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用了胁迫手段。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归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犯罪。结合本案来看,阿兰夫妇的行为是受“认为开发商侵权”所支配而缺乏相关证据,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如果公民在行使民事行为过程中确实受到精神或身体上的损害,与施加行为人有直接的联系,公民可以通过确凿的证据,进行索赔;如果只是口头上认为自己遭到了侵害,却拿不出实际的证据,这样的索赔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甚至有可能被怀疑为恶意敲诈。而且从本案看,阿兰二人以索要钱财为目的,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手段,影响了原告的生活生产,迫使原告支付了大额的“赔偿金”,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所以被我们认定为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
阿兰的这个教训,我们一个是看到了我们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只从媒体上看过维权得到赔偿的案例,便以为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时,要价越高,得到的赔偿就越多,甚至会因此采取一些暴力方式。另一方面,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外,这可能还与人的一种传统思维模式不无关系,即“得理不让人”、“得便宜卖乖”。殊不知,即使是那些“巨额索赔”成功的案例也绝不是“捡了个大便宜”,而是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