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王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13起,盗得铝锭、烟、酒、煤气罐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924元,被依法判处刑罚。

 

刘某与王某系同村人,二人年龄相仿,平时关系也挺要好,经常在一起喝酒玩乐。但因二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加上不愿出苦力,所以都没有正当工作。某天相约喝完酒后决定去买彩票,却发现付完饭钱后已身无分文,二人便蹲在路边抽闷烟。此时,刘某提出要找一个“好路子”弄点钱花花,王某便提议到旁边的散热器公司溜达一圈碰碰运气。于是便趁着夜色来到散热器公司,盗得51块铝锭,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4000元。

 

尝到甜头的两人,见“来钱”如此容易,便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在镇上及周边村庄实施盗窃13起。先后盗得铝锭51块、电动机3台、煤气罐3个、汽油3瓶、啤酒5捆、鸭子5只、香烟30包以及工地小推车1辆等物品,但凡入了眼而又容易带走的,二人统统不放过。后在一次盗窃过程中,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刘某。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13起,盗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24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全部盗窃作案,王某参与盗窃作案10起,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374元。鉴于被告人刘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王某具有立功情节,当庭均自愿认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