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未成年人盗窃 一“孩子王”获刑四年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228
自称为未成年盗窃团伙提供保护,带领或指使未成年人行窃,虽然自己从未下手,但要为未成年人的盗窃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7月5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成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邓成放,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曾因盗窃,于2008年3月2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经审理查明,许政(化名)等6名未满14岁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少年经常结伴行窃,而盗窃财物后往往又被街上别的小混混讹去,邓成放得知后就充当他们的保护人,在邓成放带领或指使下,从2012年2月至7月间,许政等人在泗洪县青阳镇及车门乡、泗阳县城区、安徽省泗县城区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得香烟、电动自行车、手机、笔记本电脑、黄金首饰、数码相机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3719.66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成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金首饰3件、笔记本电脑1台、中兴手机1部、数码相机1部、电动自行车2辆被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成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不满十四周岁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成放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成放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返还被害人。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