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1210207时许,蒯某和另外两个农村瓦匠在谢某的召集下共同为徐某、夏某家翻修楼房屋顶,约定日工资120元左右,外加每天一包香烟、二顿饭,工作结束后按实际工作天数由徐某、夏某发放工资。当日,案外人张某将其所有吊机免费提供给徐某用于施工,并将吊机架设在楼房的南面,吊机的四周都用风绳固定好,其中南边的一根风绳一段扣在吊机上,另外一段扣在徐某楼房对面房子的水泥行条上,这根风绳横穿徐某家院子外的乡村水泥路。201210241730分许,蒯某站在徐某家二层房顶上拆吊机,案外人袁某驾驶其所有的农用货车行至徐某家门口的水泥路地,将横穿此路的风绳背断,致吊机铁杆晃动撞到蒯某,继而致其从房顶摔落在地受伤,随后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2443.33元。后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夏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蒯某为被告徐某、夏某家翻修房屋屋面,从事的是点工,工资由两被告待工作结束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故可认定被告徐某、夏某与原告蒯某成立雇佣关系。现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徐某、夏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本人也应意识到楼顶拆除吊机具有一定危险性,尤其是吊机风绳的固定横跨乡间公路,且事发时已天色较晚,但原告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在路面设置警示标准或让其工友予以看护,其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徐某、夏某的赔偿责任。原告支出的医疗费经本院审核为142443.33元,该损失由被告徐某、夏某承担其中的80%113954.66元。依据相关条款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