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不慎作业致残 法官调解获赔50万
作者:包同英 卞婧娴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259
2010年7月23日,对平常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普通又普通的日子,然而对于民工张华(化名)来说,却注定是一个使之终身疼痛的一个定格。就在这一天下午,张华永远失去了他的右臂。
这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0年初,案外人刘勇(化名)借用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的资质和名义与兴化李中镇政府签订了承建合同书,承建草王东桥。明知Q公司没有拆桥资质,但考虑到经济利益,刘勇还是以个人的名义与李中镇政府签订了拆桥工程协议和合同书。其后,刘勇又将工程部分中的拆桥业务委托给吴飞(化名)拆除,张华则被吴飞雇用,负责在拆桥时开船。2010年7月23日,拆桥工程已接近尾声,在控制浮吊船吊运桥梁时,张华去按刹车,右手不慎被卷入卷扬机中,造成上肢毁损伤,左锁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额部皮肤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左尺桡神经部份损伤。2011年3月14日,兴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华为工伤。然而,得到工伤认定结果的Q公司却很不服,该公司认为拆桥合同系李中镇政府和案外人刘勇签订的,拆桥是刘勇的个人行为,与Q公司无关,而Q公司本与刘勇、吴飞、张华之间无劳动关系,依法不应认定工伤。Q公司为此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兴行复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工伤决定。依旧不服的Q公司,因此诉至兴化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市人社局对张华工伤认定决定。
兴化法院受案后,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Q公司将承建舜生大桥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刘勇,刘勇又将该工程中拆桥业务发包给自然人吴飞,对吴飞招用的张华在施工工程过程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责任。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张华所受到的本起工程事故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因此,兴化法院判定兴化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Q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接到兴化法院行政裁定书的Q公司左思右想,还是觉得不服,于是又向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提起了上诉,不久泰州中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兴化法院重审。一边是Q公司貌似乐此不疲的“维权战”,另一边却是叫苦不迭的张华。年值40的张华正是壮年,也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一年多的治疗之路漫长而艰辛,丧失右臂的张华不仅失去了劳动力,由于伤势严重,不断需要做手术治疗,张华花光了家里所有的储蓄,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一大推外债。到哪才能筹到这么多钱呢?张华一家苦不堪言。同样犯难的还有兴化法院民一庭的主审法官王艳仁。面对上级法院的压力、Q公司的较劲、还有身受重伤,失去右臂的张华,王法官顿感责任重大,马虎不得。“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本,伤者为大!”考虑到如果再走正常程序,从审判、调查到判决、上诉、再行政裁定、再民事赔偿、再执行……整个案件将花费一、两年时间,甚至更长。于是,王法官决定先做多方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对多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让张华尽快拿上钱养病。
上门看望张华的病情、去Q公司进行协调、对刘勇进行劝说、找吴飞谈心……“虽然你们在经济上损失了,但毫无疑问你们可以在以后努力挣回,但张华刚年满40,却是终身残疾,无法再干活挣钱养家,并且身体和精神上都经受巨大的痛苦。如果是你们,给你们钱,你们愿不愿意换作他?”一遍遍的耐心调解、做工作,几个月下来,这起工程事故牵扯的多方当事人和单位都被王法官感动了。Q公司听了王法官的劝说,自愿向法院撤回该案的诉讼;刘勇和吴飞也表示积极配合赔偿;张华则变更了赔偿请求,由之前的80万的赔偿金额降低为50万元。
日前,在王艳仁法官的主持下,多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刘勇、吴飞共同赔偿张华工伤赔偿金50万元(其中刘勇承担26万元、吴飞承担24万元);Q公司、刘勇、吴飞、李中镇人民政府与张华就其工伤赔偿金已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为此事互无纠缠,张华自愿向人社局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张华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所得归吴飞所有,张华有协助理赔的义务。7月2日,在兴化法院民一庭会议室,张华当场收到了刘勇、吴飞所赔付的50万现金。
“我太感谢王艳仁法官,他真是我们兴化好法官的代表,要不是有这么清廉、公正的好法官,我根本不可能这么快索赔到这么多钱。”张华说,为了能最大限度的最快的获得赔偿,王法官前后带他跑了几十趟,四处去做工作、调解。而在此期间,王法官从来不讲任何条件,做任何事情都是为当事人着想。
身为一名军转干部,早已通过司法考试的王艳仁虽然今年刚刚提任初审法官,但办起案件来毫不逊色。民一庭案件多、难度大,但凭着强烈的工作热情和精湛的业务能力,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敬业精神,王艳仁法官平均每月办案高达20余件,其中调解率达70%。“上手快、善调解、业务熟练”是庭室领导对他的评价。然而,对于王艳仁,他则说“军官也好,法官也罢,假如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就对不起这个‘官’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