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疏忽致人滑倒致死 被判赔偿22万
作者:沈玉秀 卞婧娴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259
兴化法院民一庭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城市改造中负责施工的单位敲响了一记警钟:当他们因“疏忽”伤害行人后,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小美(化名),1989年生,正值花一样的年华,刚刚参加工作的她,生活幸福美满。但她的人生,在2012年6月9日这一天戛然而止。那天上午8点左右,小美驾驶着一辆电动车由西向东沿着新人民医院南侧公路行驶,因为地面又湿又滑,再加上小美超速且采取措施不当,车子难以控制,在泥泞处发生侧滑倒地,小美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小美还是离开了人世。
路面湿滑谁之过?小美的去世让家人悲痛欲绝。他们反复地想:那天,道路如果不是又湿又滑,小美就不会翻车,更不会发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案发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对出事路段进行了查勘,疑团解开了。原来,某施工单位正在附近进行施工,施工车辆运送施工材料途中在路面遗洒了不少泥土,后又由于天气原因,堆放的泥土经雨水冲刷后,流淌到路面,从而形成了一层厚厚的泥泞。
事故发生后,兴化法院民一庭的同志与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联手调处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施工单位承认在施工中的确遗洒了泥土,造成路面破损湿滑;但也反复强调,这与小美的死亡无必然联系,不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而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施工单位未尽注意义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遗洒泥土存在交通隐患,而小美驾车进入湿滑路面时,超速且采取措施不当,两者均存在过失,其中小美该负主要责任。考虑到施工单位确属无心疏忽,而小美的遭遇又使人唏嘘同情,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于是,兴化法院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和该案件的实际情况,针对性拿出合理化的调解方案,通过做多方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结案,由施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小美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08000元。
在城市改造中,因为施工单位疏忽,造成行人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市法院法官提醒施工单位,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道路和道路设施。不要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